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1997年11月8日)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或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