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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
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135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1997年11月8日)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或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200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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