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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
来源: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1664
 
伪造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本市某单位部份职工通过不法中介利用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即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勒令当事人退回全部资金,并表示视情况保留对当事人及造假中介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立法推行的一种强制性长期住房储金。在建立公积金制度时,一定范围内的个人缴交的公积金账户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实际上国家为此让渡了个人所得税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要为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实际是减少了企业利润,而机关单位直接由财政拨款,所以国家也让渡了财政利益。国家通过让渡 部分利益而建立的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增加了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因此,公积金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支取必须要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精神,使用虚假文件套取住房公积金是犯罪行为,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广大职工应当正确行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切莫投机取巧或轻信非法中介做出违法事情。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有关的各种材料,一旦发现制假、造假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依法按规定处理。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
 
 
 
作者: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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