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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如何维护自己合法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旨在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支持中低收入职工改善住房条件、解决住房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凡是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遵守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论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要进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缴交标准是按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水平作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确定的,而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是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享受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权益。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可以享受以下权益:一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进行计息,且免征利息税。(当年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利率计息;上一年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1997年11月7日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四是职工购、建自住房时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低息贷款;五是可以按规定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六是当职工退休后,可全部支取个人账户余额作为养老金的一个重要补充。
三、职工有权维护自己合法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果单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就受到了侵害。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直接向缴存单位提出,亦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举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查明情况。对不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将依法督促限期改正。对于确有困难,符合停、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要按《条例》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相应的审批程序报审,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对于单位没有正确理由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将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光需要由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更需要职工本人的主动关注,职工要勇于维权,要合法、合理维权,掌握维权策略,因此,平时要有维权的意识,注意做好维权的准备工作。1、定期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2、注意保留与单位劳动关系期间形成的书面材料,特别是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劳动手册、退工单、工资单或者其他工资明细凭证、住房公积金对账单、社会保险费对账单等等。这些书面材料是职工维权的必备证据,也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依据。3、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的,应积极举证,提交上述书面证据材料。如果材料有所缺失,应主动想办法,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获取这些材料。有些职工简单地认为,只要投诉就能解决问题,调查取证都是执法部门的事情,甚至把执法部门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看作是“刁难”。在此提醒职工:职工也有举证的义务,职工举证越充分、越迅速,越有利于案件处理,反过来,若职工消极举证,不主动配合,最终将延误案件查处,增加办案难度,影响的还是自己的权益。4、职工维权应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比如职工可以直接向本单位提出,与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通过工会向单位提出意见或者要求单位纠正;还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当然,职工有权向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督促单位缴交。5、及时维权。职工与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不管是在职期间还是已经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职工及时维权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固定,二是有利于与单位取得联系,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三是有利于争议的协调处理。如果职工不尽早维权,可能事后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而导致维权失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