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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公积金业务常见问题(一)
来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6468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类型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另外,在本市参加工作的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在本市参加工作的外籍人士也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中山市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有哪些? 
   
    目前,中山市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有四家:建设银行兴中道支行、工商银行银苑支行、农业银行华新支行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
    
三、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对于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目前,2008年中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下限为770元至11616元。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如何确定?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目前,对于非机关事业单位,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缴存比例上下限均为5%至20%。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另外,单位缴交比例必须统一(例如,单位缴交比例定在10%,则所有员工的单位缴交比例都必须为10%,不得因员工的职位高低而有所不同);个人缴交比例可以不同,即员工可以自行选择个人缴交比例,但是所选比例必须大于或等于单位缴交比例。
 
五、单位住房公积金何时办理调整?  
 
对于非机关事业单位,一年只能办理一次调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从而,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于非机关事业单位,一年可办理一次调整,此次调整既可以调整工资基数,也可以调整单位、职工的缴交比例。并且,调整是针对整个单位而不是职工个人,即单位在本年度办理调整,则都需要在一年后方能办理下一次的调整。
 
六、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单位遇以下情况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1)单位因种种原因遗漏为某一个或某几个职工缴纳一个月或多个月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欠缴单位分批补足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4)单位因错误缴存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单位成立后一直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开户后可否为职工进行补缴?
  
     单位按照管理中心的程序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为职工进行补缴。
   (注:必须是单位办理了开户,并且银行为职工分别开立了个人账户并取得职工账号后方能办理补缴。)
作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0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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