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上限,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23.25元的5倍,即11616元。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