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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手续须知
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业务——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接受公积金缴存人委托支取公积金的申请后,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委托人的支取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支取资格的委托申请人,开户银行将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额度在每个支取到期日自动转帐到委托人指定帐户的一项业务。
一、申请条件
1、委托申请人为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2、委托申请人在我市范围内申请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支取(包括首次及以后支取)手续的;
3、委托申请人贷款银行能按要求提供其贷款还款信息;
4、当前贷款未结清且贷款无逾期;
5、我市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对委托申请人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委托支取所需资料(需带原件)
1、首次支取公积金办理委托支取手续的,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及所需资料》资料;
2、二次或二次以上支取公积金办理委托支取手续的,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身份证、公积金存折;
3、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核符合委托支取条件过程中需补充的相关资料。
三、申请支取委托变更所需资料(需带原件)
1、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姓名发生变更的,需带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及姓名变更证明或单位更正证明、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2、委托申请人支取顺序发生变更的,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如增加委托人的,需带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还须提供与原委托申请人关系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4、如减少委托人的,需带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5、委托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由于单位变更、缴存银行发生变更导致资料有变更的,需带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开户银行办理委托变更手续;
四、办理流程:
1、委托申请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委托书》。
2、委托申请人持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委托书》同时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三个工作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建行兴中道支行或工行银苑支行)
温馨提示:
1、委托申请人需在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委托书》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否则已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委托书》自动作废,该次的支取委托手续办理不成功;
2、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所有委托支取人需一并到场签字确认,不可由他人代办;
3、成功办理委托支取手续后,委托申请人以后每一支取到期日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将不受理前台支取申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支取有关规定自动办理支取审核,开户银行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金额自动转帐到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以我管理中心核准的还款数据作为审核依据,与申请人实际还款时间有差异,会造成审批额度与实际有约一个月还款金额的差额;
5、鉴于相关条件所限,目前委托支取业务暂时仅对公积金贷款支取开放,组合及商业性贷款等委托支取业务待后开放;
6、市内同一家银行之间的转账银行免收手续费,如果属于跨行转账,各银行将按各自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7、如要办理委托变更事项的,委托申请人应在委托支取到期日前30天,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委托支取变更手续;
8、委托申请人要求更改支取顺序的,需经该笔贷款所有委托支取人同意,并一齐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签订支取顺序表;
9、委托人包括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其配偶);委托人及共同借款人(其配偶)只能签订一套住房公积金支取委托;一笔贷款业务中的所有可支取人需统一支取方式。
详情请咨询:88233078 88332127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