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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 公积金贷款办法(暂行)
来源: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3311
 

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
公积金贷款办法(暂行)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用于购买普通型自住住房(包括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二、申请人必须能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证明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壹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个人帐户内至少存有壹年以上余额。


三、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本市最高贷款额度两者中的较低额度。


四、贷款还款期最长年限为30年,且借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五、计算贷款抵押房产的每平方米抵押价以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价为限。


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30%。


七、申请人及配偶已结清所有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35%。


八、申请人及配偶尚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笔数与申请贷款笔数之和在2笔以内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多于2笔的不接受贷款申请。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接受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日起一年后,方可继续申请。


九、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曾出现还款逾期10次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次及以上记录的,不接受贷款申请。


十、异地缴存人与本地缴存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用房的,适用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未尽之事宜,按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作出相应修订。


注: 普通型住房标准按照中山市有关部门公布执行。


申请时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及贷款相关证明,开户缴存银行缴存存折或缴存凭证。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


5、收入证明材料;


6、逾期还款暂停支取住房公积金同意书;


7、本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作者: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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